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注册报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2006年04月05日
世博网编者按:《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于2005年12月1日获得国际展览局第138次成员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引发了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是一份关于上海世博会整体实施方案的法律文本,也是筹办上海世博会的基础纲领,今后筹办世博会的所有工作过程,就是实践和履行注册报告内容的过程。为了方便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全面地了解注册报告,世博网现将注册报告摘要发表。以下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注册报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1)一般规章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主题和类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上海市举办注册类世博会。
2.本届世博会的名称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下称“世博会”)。简称为“2010年世博会”。
3.本届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这个主题来源自人类数千年的文明,也将是世博会154年经验的传承与发扬。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美国现代哲学家路易斯·芒福德说过:“城市是一种特殊的构造,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专门用来流传人类文明的成果”。西方诸多文字中的“文明”一词,都源自拉丁文的“Civitas”(城市),这并非偶然。城市兼收并蓄、包容万象、不断更新的特性,促进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完善,文化的聚变和财富的积累。人类缔造了城市,而城市则还诸人类丰富、精致而美好的生活。
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生活也越来越面临一系列挑战:高密度的社会生活不免引发空间冲突、文化摩擦、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
随着人类社会城市化的推进,如何完善城市本身作为人类生活的载体和机制的功能,以及塑造城市与其乡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健康和谐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命题。中国上海,作为亚太地区快速发展中的超级大都市,非常幸运地在世纪之交得到了举办世博史上第一届以城市为主题的世博会的机会。
通过对城市发展过程和美好生活的展示,通过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理解、沟通与交流,将促进全球城市化、城市全球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新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这将有利于“以创新为动力,建设绿色城市,构筑美好家园”理念的实践,有利于吸引不同国别、不同层次的人们来关注、参与未来城市的发展,更有利于激发人们对人类未来和城市未来的丰富想象和全面思考。
根据上述理念,我们把主题内容拓展在下列副主题中:
·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
·城市经济的繁荣
·城市科技的创新
·城市社区的重塑
·城市与乡村的互动
本届世博会的主题及其深化的内容将在本规章第34条所述的《特殊规章》第1号中予以阐述。
4.国际展览局已在第138次全体会议上,依据1928年11月22日制订、并经修订的《国际展览会会公约》的有关规定,注册了本届世博会。
第二条 场地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场地设在上海黄浦江两岸。围栏区范围约为3.22平方公里(不含水面面积)。
第三条 持续时间
本届世博会将于2010年5月1日开幕,于2010年10月31日闭幕。
如果在正式开幕之前向新闻媒体代表等特殊客人安排一个或更多的参观日,必须与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就此类日期达成协议。
第二部分 主办国政府机构
第四条 负责世博会的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28年11月22日签订、并经修订的《公约》的缔约国。本届世博会由中国政府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主管,负责制订和执行相关法律、财政和其他措施,保证世博会的圆满成功和维护世博会的良好声誉。该组委会应通过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对世博会行使其相应权利。
第五条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命一位世博会政府总代表。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在与世博会相关的所有事宜中代表中国政府。他负责保证对国展局和参展者的承诺得到充分实现,保证工作计划得到遵守,保证《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规定得到执行。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将对世博会执行规范权,在这一权力范围内,有权推迟或阻止任何活动,有权撤掉与世博会的正常展示相矛盾或可能成为危险隐患的物品,不管该物品来源何处。如果组织者(“组织者”的定义请参见本规章第八条)或展区总代表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决定产生质疑,则适用各方已同意遵守的第十条的规定。除非涉及安全问题,上述质疑行为将中止总代表决定的执行。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可以授权其同事代行其权力,并由其承担责任。根据世博会工作需要,可以另外任命一位或数位副总代表。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不能代表组织者执行任何职能或使命,除非这些职能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目标是完全无私的和非营利的。
第六条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和国际展览局的关系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及时向国展局通报有关信息,包括各国政府表示参展的决定,尤其是各国政府发给总代表表示接受参展邀请的文件;任命国家馆政府总代表和参展国场地选择的文件等。《参展合同》签署之后也应及时告知国展局。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在《一般规章》第34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展局递交《特殊规章》的文本,并主要通过在每次会议上通报的形式,告知国展局有关世博会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总代表必须保证国展局局旗的使用符合国展局制订的规则,必须负责接待国展局派遣到世博会执行官方任务的代表。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保证组织者通过所有合适的方式,特别是在所有文件上标明本届世博会已在国展局注册。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及时向国展局通报主办国和地方政府为方便外国参展,保证世博会成功而通过的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方面的文件。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与国展局就相关方式和程序达成一致,以便根据国展局的规定将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支付给国展局(以下称“门票提成”)。
第七条 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应尽早召集各参展国展区总代表大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个指导委员会作为其代表,考虑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问题,并行使下文第10条中所规定的权力。如果官方参展的国家数量在选举之后增长一倍,选举结果将被视为失效,必须举行新的选举。
如果指导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他必须将权力委托给指导委员会的另外一名成员。
规范指导委员会职能的规则必须在本规章的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3号中阐明。
第八条 世博会组织者
在组委会和执委会的领导下,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下称组织者)负责世博会的筹备、组织、运作和管理,并协助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工作。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向国展局通报有关组织者的组织架构、职责和权力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参展国的参考信息和国展局的正式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公约》第十条的规定保证世博会组织者履行其职责。
第三部分 官方参展者
第九条 官方参展者
1.官方参展者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参展邀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参加展览的任何国家的政府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派一名展区总代表,任何参展的国际组织也可以任命展区总代表。
官方参展者必须分别与组织者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必须由展区总代表和组织者的代表签署,并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会签。
展区总代表对各自国家展区的组织和运作负全部责任,包括所有参展人员和下文第四部分第三章所描述的商业活动的管理者,但不包含第五部分所描述的特许经营者。
展区总代表必须保证各自国家展区的成员遵守由组织者颁发并经国展局批准的所有规章制度。
为了使展区总代表能够履行职责,他应享有第34条中《特殊规章》第12号所列的特权。
外国展区的人员必须能够享用第34条中《特殊规章》第6号所列的住宿设施。
2.所有官方参展者必须遵守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相同规定。除发展中国家享有获得额外技术和财政支持的特权之外,组织者不允许本条规定出现任何例外。有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信息,组织者将在与国展局沟通的基础上,通过《特殊规章》第2号和相关的《参展指南》具体阐述。
第十条 纠纷处理
官方参展者与其他官方参展者,或与组织者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必须按以下方式加以处理:
1.如果纠纷涉及本《一般规章》、《特殊规章》和《参展合同》的解释,根据公约或国展局强制性规则,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将在纠纷出现时征求国展局主席的意见,由后者在相关委员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帮助下提出相应的建议。指导委员会将据此作出仲裁。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或组织者也可以征求上述人士的意见。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应立即付诸实施,不得上诉。国展局全体大会将在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同意指导委员会的解释:如果同意,后者将作为先例,适用于未来类似的情况,否则大会将给出应有的解释。
2.如果纠纷涉及参展展品,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段的规定向总代表团通报。
3.如果问题必须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根据《一般规章》的规定加以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事先征求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4.对于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仲裁的其他纠纷:
首先,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单独仲裁;其次,由上述总代表与指导委员会协商之后仲裁;再次,由指导委员会仲裁。
仲裁决定将由任何一方中所选择的最高级别做出。
5.上述裁定必须在十天之内做出。否则,上述1、3、4类纠纷将交由总代表团裁决,后者将在五天之内做出决定。
否则,发起争端的当事方的要求将被视为不正当。
第四部分 参展的一般条件
第一章 准入
第十一条 物品和展览材料的准入
只有与第一条所描述主题相关的物品和展览材料才被允许进入世博会。
上述产品的原产地必须符合《公约》第19条的规定。
与世博会主题一致性的认定程序应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号中加以描述。
第十二条 参展者的准入
各国展区的展览者必须由展区总代表加以选择,并由其全权负责。
不归属于任何展区的展览者必须与组织者直接联系,后者应在联系建立后立即将展览者的意图告知其所属国的政府。
第十三条 展馆
展馆包括以下类型:
1、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自建馆):组织者免费提供场地,包括一定面积的室外展示空间;
2、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参展者的独立展馆(租赁馆):组织者免费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览空间。组织者将给予国展局成员国15%的租金优惠;
3、组织者建造并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联合展馆(联合馆):根据该联合馆所处的位置,可能包括组织者免费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间;
4、主题馆:组织者负责建造,由官方和非官方参展者自愿参与,包含室外展览空间;
5、非官方参展者的展馆:根据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规定的条件由参展者建造,或由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参展者,可能包括室外展览空间。
第二章 场所-安装-收费
第十四条 场所
外国国家区域分配的可用空间总面积,必须至少相当于分配给主办国区域的空间面积。不过,如果上述空间在世博会开幕24个月前未全部配置,组织者可予以收回并自由处置未被预留空间的权利。
官方参展者为建设自己的展馆而要求的场地应由组织者免费提供。
由组织者建造的独立展馆,应按平方米收取标准租金。改造和定制工作应由参展者自行承担。
组织者应向发展中国家免费提供联合展馆中的展示空间。
官方参展者场地分配的确认,应以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号所列主题陈述的批准为条件。
有关场馆建设、组织者建造的单独展馆的租金的内容,以及组织者实施展馆改造和定制项目的程序,都必须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2、4号中加以描述。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
组织者必须提供燃气、电、通信、进排水、垃圾清理等公共服务,费用由各参展者承担。上述服务的费率必须与当地费率一致。
参展者必须负责所属场馆的清洁、维护、垃圾清理和为保证展览顺利开展的其他活动。如果参展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组织者可以自己执行这些任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参展者承担。
提供公共服务的条款必须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4、5、10号中加以描述。
第十六条 建筑和安装
未经组织者事先许可,任何参展者都不得更改世博会场地的设施。土方工程、景观美化和建筑物周围的一切改进工程也都必须征得组织者的事先同意。同样,组织者拟定的改进计划也不能变更,除非获得有关参展者的同意,或者得到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的许可。
有关建造和改造工程的条件都必须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4号中加以阐明。
任何机器、器械或设备的安装和操作条件都必须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5号中加以阐明。
第十七条 场地占用和工程完成
建设工程必须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内部改造和装修工程必须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布置必须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完成。
为保证上述时间表得到切实执行,建设场地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移交给参展者;租赁馆的移交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联合馆的展览空间的移交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展览物品进入场馆的批准授权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
分配给参展者的场地必须最晚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恢复到良好的状态。以下情形例外:在参展者和组织者于展馆建设之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参展者的自建馆可以在世博会结束后保留。
租赁馆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联合馆的展览空间必须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毕,并将现场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第十八条 展品
未经世博会政府总代表许可,任何展品或展品部件都不得撤出世博会。
如果参展者不能履行对组织者的承诺,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可以在世博会闭幕之日对世博会场馆之内属于该参展者的物品执行拆除、转移、储存或出售,被认为具有国家传统或公共财产性质的物品除外。一切成本和风险皆由参展者自行承担。世博会组织者应得的部分从上述销售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 商业活动及其他
第十九条 总则
在国家展区中进行的商业或其他活动都必须根据本《一般规章》或《参展合同》获得授权,或得到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授权。官方参展者可以获得其他官方参展者享有的任何特别利益。
上述活动由展区总代表全权负责。如果上述商业或其他活动根据《参展合同》确定的条款必须支付管理费,则管理费由展区总代表收缴。
为确保国家展示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用于商业活动并向大众开放的空间不得超过全部室内展览空间的20%。
第二十条 商业活动
根据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9号所规定的条件,官方参展者可以开办餐馆,主要提供具有本国特色的食物。
根据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9号所规定的条件,官方参展者可以向公众出售来自各自国家的照片,包括幻灯片、明信片、录音录像(电影、CD、DVD和其他电子媒体)、图书和邮票。经组织者许可,官方参展者还可以出售有限类型的真正代表各自国家的物品。上述物品可以在世博会期间更换。
在国家展区展览的物品以及用于安装展台的材料,在世博会闭幕之后都可以出售并立即送货。但是,展览者必须因此放弃享有临时入境利益的权利,同时必须交纳税收和关税。上述销售不必向组织者交纳任何费用。
如果组织者授予特定供应商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排他性商业权利,上述权利不得妨碍官方参展者的商业活动,不管上述商业活动指餐馆营业还是国家展区内物品的销售。
组织者的特许权经营必须遵守国内外无歧视的原则,避免发生特许经营数量和性质不平衡的风险,避免参观者的最终数量过多和过量的商业活动导致国展局所确定的世博会目标发生改变。
第二十一条 为所属人员提供餐饮服务
任何国家展区都可以组建餐厅和点心店,专门供所属人员使用。上述活动不要求向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或组织者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免费样品的分发
经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批准,展区总代表或下属展览人员可以分发各自产品的免费样品,或允许各自的食物在展区内供免费品尝。
第二十三条 娱乐和特别活动
官方参展者可以安排与世博会主题有关的演出、特别活动、展示或会议。
上述活动的条款必须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组织者和展区总代表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宣传
1.参展者可以在各自展台或展馆布置布告板、海报、告示、印刷品和类似材料。
2.在展台或展馆之外放置任何宣传材料必须事先征得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批准。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可以要求参展者撤除任何未经其许可的宣传材料。
3.参展者只能在各自展区的范围之内分发小册子和传单。
4.有关现场特别活动的宣传必须得到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授权。禁止一切喧闹的广告。
5.世博会的名称、形象、徽标、标志、吉祥物和内容等,未经组织者的事先批准,都不得在世博会展馆内外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不管是以布告板、标志、印刷品、照片、图画、电子形象、互联网还是任何其他形式使用。
6.参展者与组织者签署《参展合同》后,组织者将授权给参展者在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非商业活动中使用世博会标志,此使用权不能转让。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海关规定
根据《公约》第16条及其有关海关规定的附件,以及所涉及的海关制度,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7号将确定合适的海关规定,在必要情况下适用于世博会展览需要的外国商品和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采取与《公约》的海关附件相关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手续和海关事宜
参展者可以自由处理手续和海关事宜,但组织者应事先告知其认定有资格执行上述任务并在其控制之下的代理人名单。
每个参展者必须处理商品的现场接收、办理货箱的重新装运和内容的检查。如果货箱到达世博会场馆的时候参展者及其代理人不在场,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可以代为储存,风险和支出由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险
1.个人保险
a.法律要求的强制性保险
·工作人员的补偿
各展区总代表必须根据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8号的规定为其人员和参展者下属人员办理工作意外保险。
·汽车保险
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属于国家展区或其他官方参展者及其成员、员工、参展人员和属展区总代表管辖的任何人员的所有汽车,必须根据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8号的规定为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伤害进行保险。
b.本一般规章要求的强制性保险
·民事责任
组织者必须提供团体保险,覆盖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8号所列的有关民事责任的风险。该保险必须向提供最优惠条款的保险公司购买。所产生的成本应根据展览者占用的面积按比例计算。
所有官方参展者可以选择接受本团体保险或提供证据表明其已接受另一家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批准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至少覆盖相同风险的保单。
2.商品保险
a.属于主办国政府或组织者的商品
上述商品(建筑、家具、设备和其他物品)被偷窃、损坏或破坏的保险认购责任应由所有者全部承担,不能以超额索取应付租金的形式转嫁给官方参展者,即使官方参展者获得上述保险的永久性或部分利益。
b.属于官方参展者的商品
上述商品(建筑、家具、设备、个人财产和其他类似物品)被偷窃、损坏或破坏的保险认购责任应由上述商品的所有者全部承担。
c.如果发生火灾或其他伤亡事故,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组织者、展区总代表及各自参展者共同放弃向对方的索赔权益。如一方出现违规行为和/或故意和/或重大过失,一方可以不放弃上述索赔权益。[l1]
各展区总代表的上述权益自参展合同生效之日自动放弃。与上段所述人员所有的建筑、家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保险相关的一切合同,不管是作为团体保险的权益延伸合同,还是作为独立的保单,必须明确提及上述权益放弃条款,该条款在《参展合同》中也必须提及。
3.其他保险
如果参展者希望接受覆盖其他风险的额外保险,组织者可以提供帮助。
4.本总则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8号应明确规定保险相关事宜,作为本条的补充,并包含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使用保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安全
根据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0号的规定,组织者应建立全面的安全系统,以维护和平和安全,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展区总代表可以根据上述《特殊规章》第10条的规定在各自展区内组织特别监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展览目录
1.各参展者应在适合世博会推广的一切出版、制作和宣传方面与组织者进行合作。上述材料的内容必须获得有关展区总代表的批准。
2.各展区总代表有权印刷本展区内展示物品的官方目录,费用自负。
第三十条 场地准入
1.准入条款应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3号中确定。
2.经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同意,组织者应确定世博会的入场费。
未经国展局批准,世博会现场之内不得另收任何入场费。
3.常规邀请或短期邀请的参展者的免费入场卡或特许经营证和员工服务卡等的发放,应按上述《特殊规章》第13号确定的条件颁发。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总则
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应说明:
·中国政府对如下国际公约的态度
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1886年9月9日伯尔尼公约;
有关作者权利的1952年9月6日日内瓦公约;
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1883年3月20日巴黎公约;
·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于世博会的特别措施。
必须对安保人员加以培训,不允许任何人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展览者书面许可绘制、复制、测量、拍摄或模仿复制世博会展览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二条 世博会的照片和其他景观
各官方参展者展馆景观的复制和销售必须征得有关展区总代表的批准。不过,组织者保留授权进行世博会照片和其他景观复制和销售的权利。参展者不得反对上述复制或销售。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
根据公约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展品优点的判断和排名应委托给一个或多个国际评委会,评委操作规则应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4号中明确规定。
评委会成员不得参与竞赛。如果一个国家展区或其展览者决定不参与竞赛,展区总代表必须告知世博会政府总代表。
第七章 特殊规章
第三十四条 特殊规章目录和时间表
主办国政府必须将《特殊规章》的草稿递交给展览局审批。这些条款必须包括:
1.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对主题进行深化的指南;
2.特殊规章第2号:有关参加世博会的条件;
3.特殊规章第3号:有关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4.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设、装修及防火的规则;
5.特殊规章第5号:有关各类机器和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6.特殊规章第6号:有关官方参展者所属人员的住宿;
7.特殊规章第7号:有关海关、手续及具体收费的规章;
8.特殊规章第8号:有关保险;
9.特殊规章第9号:有关官方参展者的商业活动;
10.特殊规章第10号:有关以下公共服务:
·卫生和公共健康
·安全监督
·水、煤气、电和冷暖气的供应
·电信服务
11.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
12.特殊规章第12号:有关总代表及下属职员的利益和特权;
13.特殊规章第13号:有关准入;
14.特殊规章第14号:有关评奖的条件;
15.特殊规章第15号:有关世博会的沟通和推介。
上述特殊规章第1-10号必须在世博会开幕之前至少三年递交。上述特殊规章第11-15号必须在世博会开幕之前至少一年之前递交。
上述条款应在制定后立即向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通报。指导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向国展局通报。
组织者可能根据世博会的要求制定的其他一切条款和规定都必须经总代表团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之后才能生效。
尽管有对上述《特殊规章》的批准时间表,组织者仍应提早为估算参展费用提供必要的成本指南或规定。
第五部分 特许权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本一般规章所指的特许权经营者是指经组织者授权可以在世博会场地内仅开展商业活动的那些经营者。
特许权经营者必须与组织者签订特许权经营合同,约定其在世博会场地内开展的商业活动的内容。
上述规定都适用于特许权经营者,除以下只涉及官方参展者的条款之外:
·第6、7、9和10条;
·第四部分第一章;
·第14条;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4条除外;
·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7条2c除外)以及第四部分第六章;
·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3、6、7、9、10、12、14和15号。
参展的其他规定应在特许权经营合同中加以确定,必须与《公约》第17、18和19条的规定相符合。
第三十六条
世博会官方参展国的个人或公司必须征得所属国展区总代表的同意之后才能获准作为特许权经营者,展区总代表可以确定他们的准入特别条款。
第六部分 取消世博会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如果放弃已注册的世博会,组织者必须向接受参展邀请的国家赔偿已支出的直接因参展而发生的正当费用。
不过,如果世博会的取消是由于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原因,并经执行委员会建议由全体大会认定,组织者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应由全体大会制订,其决定应以执行委员会审查了主办国、组织者和有关各方的文件和证据之后做出的建议为基础,全体大会的决定是终局的。
第三十八条
此外,组织者必须根据门票费用的比例向国展局赔偿损失,赔偿额由全体大会根据行政预算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组织者应承诺履行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上述义务的履行应得到申请注册世博会的国家政府的保证。
上述赔偿的最高数额应在世博会注册之前由国展局为一方和组织者及主办国为另一方达成协议。
上述承诺应作为注册世博会所要求的文件的一部分。
2)参展合同
参展合同
官方参展者
甲方:(以下称“参展者”) 乙方: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称“组织者”)
代表:先生/女士(展区总代表) 代表:
在回复中国政府的参展邀请中已经同意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旨在确立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称“世博会”)的条款。
经国际展览局(以下称“国展局”)批准的本届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按照业已修订的1928年11月22日的《公约》及国展局通过的《一般规章》的规定,特别是其第五条,合同双方承认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权威性。
第二章 参展者的展览
第二条
1.组织者必须为参展者提供以下空间:
(1)免费提供展馆建设场地平方米;免费提供平方米的室外空间。
或,
(2)提供平方米的租赁馆,租金为每平方米美元;展馆改造和定制项目的费用,组织者将另外收费;免费提供平方米的室外空间以供室外展览。以上空间须在本合同的附件1中加以确认,该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或,
(3)在联合馆里免费提供平方米的展览空间。
上述提供展览空间的将在本合同附件1中阐明,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上述空间应按如下条款提供:
-展馆建设场地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提供;
-租赁馆建筑必须在2009年5月1日之前提供;
-联合馆的展览区域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提供;
3.参展者同意根据《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第1号阐明的世博会主题布展。参展者必须根据《主题陈述》布展,该《主题陈述》必须征得组织者的同意,并列入本合同的附件2,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4.根据世博会《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参展者必须负责所支配空间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第三条
1.组织者必须根据《一般规章》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0号的规定,在参展者使用展馆期间,为参展者提供燃气、电、通讯、进排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
2.提供上述服务的条款和价格必须在《特殊规章》中阐明。
第四条
1.组织者必须为参展者提供适用于参展者参加世博会的所有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2.组织者如有要求,参展者必须立即向组织者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
参与参展者展览组织和实施的工作人员数量和资格;
与参展者展览相关并计划进口的商品和物品。
3.上述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交流,形成相互协助,将促进世博会的成功和各参展者展出的成功。
第五条
1.参展者全权负责在其国家展区内展览者的选择和安排,并负责其展区内工作人员的选择。
2.参展者必须要求以下各方严格遵守本合同、世博会《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以及根据上述规定达成的协议:
(1)参展者支配空间内的展览者,以及为参展者执行世博会相关任务的员工;
(2)参与参展者展览活动或商业活动的各方,以及他们的员工;
(3)在参展者支配空间内布展的各方,以及他们的员工;
(4)除上述三项之外参展者的任何其他雇员和代理人。
3.除非通过参展者,组织者承诺不与上述人员进行交流。
第六条
1.参展者在此同意以下各项:
(1)保证其展览空间在整个展期内的全部开放时间向参观者开放;
(2)授权组织者在参展者所分配的空间内为保证世博会顺利进行而安装必要设施,并允许他们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组织者的上述行为不向参展者收取费用。除非情况紧急,不得影响参展者的正常展示活动;
(3)分配给参展者的场地必须最晚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恢复到良好的状态。以下情形例外:在参展者和组织者于展馆建设之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参展者的自建展馆可以在世博会结束后永久保留。
租赁馆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联合馆的展览空间必须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毕,并将现场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2.如果参展者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根据《一般规章》第18条的规定,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有权代行组织者的职权。
第三章 参展者的商业活动
第七条
1.参展者可以在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获得支配权的场地内建设餐馆并向公众开放,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各自国家特色的菜肴。组织者不得就该餐馆占用的空间收取任何租金,但参展者必须根据餐馆营业额每月向组织者支付管理费,具体费率如下:
(1)对于提供餐桌和服务员或其他餐馆人员全面服务的较高价餐馆,收取全部营业额的百分之(%)。
(2)对于提供自助餐和餐厅服务、有或无餐桌、由餐馆人员清洁的中档价格餐馆,收取全部营业额的百分之(%)。
(3)对于自动售货机和外卖食物和饮料,收取全部营业额的百分之(%)。
2.本条和下文第八条所定义的营业额,指餐馆向顾客收取的费用总额。
3.参展者还可以在(待定)获得支配权的场地内开设专门供本单位人员享用的餐馆和点心店。上述服务的经营不必向组织者支付管理费,但其所占场地应包括在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租用场地范围内。
4.与本节所规定餐馆建设有关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必须在世博会《一般规章》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9号中阐明。
5.作为国展局成员的参展者在支付上述管理费时可享受百分之(%)的折扣。
第八条
1.参展者可以向公众出售来自本国或与本组织有关的照片,包括幻灯片、明信片、录像录音(电影、磁带、光盘和其他电子媒体)、图书和邮票。
经组织者同意,参展者还可以出售五种类型经组织者认定真正代表本国或本组织的物品。在事先征得组织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在世博会展期内上述物品可更换。
2.参展者必须每月按全部营业额的百分之(%)向组织者支付管理费。
3.与上段所述产品销售相关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必须在世博会《一般规章》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9号中阐明。
4.作为国展局成员的参展者在支付上述管理费时可享受百分之(%)的折扣。
第九条
1.参展者必须记录每天餐馆和商业活动的营业帐目,以便向组织者交纳管理费。上述帐目的记录必须清楚而完整。参展者应允许组织者查阅和复制上述活动的帐目记录,以便对营业总额进行审计。
2.参展者必须使用组织者指定的现金收银机。所有销售都必须用组织者批准的信用卡结算。所有信用卡销售必须与现金销售一样在收银机上加以记录。
3.参展者同意用于所有商业活动的空间不超过所分配展览空间的百分之二十(20%)。有关上述条款的具体细节应在附件3中阐明。
第十条
1.参展者有权在世博会结束时出售自己的展品和用于安装展示的材料,在本区域中使用的其他物品也可出售。
2.上述物品的销售不必向组织者交纳任何管理费。但是,如世博会一般规章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7号中所规定的,参展者将因此失去商品和相关材料的临时进口权益,必须按规定交纳税收和遵守海关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授予参展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
展区总代表和其他授权人员的利益必须在《特殊规章》第12号中阐明。
第十二条
1.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和组织者必须保证参展方的员工进出和逗留没有任何障碍。
2.组织者必须在以下方面为参展者的员工提供帮助:
·住宿;
·健康、保险。
第十三条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和组织者将处理与相关政府机构的关系,使这些机构的行为与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保持一致,特别是:
·在最方便的地方建立海关办公室执行通关事宜;
·帮助参展者展览所需的所有商品和物品入境;
·在必要的情况下放宽对参展者产品出售的进口配额控制,包括餐馆服务;
·通报经组织者批准代表参展者处理海关事宜的代理人名单,代理人费用另定。
参展者没有义务利用上述任何公司。
第十四条
组织者将向参展者通报经组织者批准并保证公平对待参展者的运输、搬运、包装公司的名单、产品及其他物品供应商名单和各种承包商名单。
参展者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上述任何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总代表和组织者将处理与运输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的关系,以便为参展者争取到最优惠的条件。
第十五条
如果参展者和组织者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同意作如下约定:如纠纷与修正的1928年11月22日《公约》和国展局通过的规则的解释相关,则通过国展局相关办公室加以解决;在其他情况下则通过总代表团或该团指导委员会进行解决。双方也可根据《一般规章》第10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一般规章》第18条第二段规定,组织者不能以占用根据参展国法律规定的有公共财产或国家传统性质的参展国的物品的方式,来获得其到期债务的清偿。
第五章 合同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会签之日起生效。如果本合同要在不同的日期签署,那么本合同自签署日期较晚的那天起生效。
第十七条
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有关意图和通知的声明应以书面表达。
前段所述的有关意图和通知的声明应发送至以下地址:
(展区总代表地址)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局长地址)
在通知对方后,上述地址可变动。
本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展区总代表和组织者代表签字,双方各持一份,以作见证。
展区总代表:(签名)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局长:(签名)
日期: 日期:
根据修正的1928年11月22日《国际展览会公约》的原则、世博会《一般规章》的规定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保证组织者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政府总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1:参展者场地分配规划
附件2:主题陈述
附件3:商业活动
3)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一般规章》第1条和第34条的规定,以及由1994年6月8日召开的国际展览局(以下简称国展局)第115次全体大会和1995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118次全体大会做出的有关世博会主题重要性的决议,本《特殊规章》的目的是为本届世博会的主题下定义,并规定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组织者”)和参展者对深化主题采取的措施。
第二条 一般原则
关于世博会主题,组织者和所有世博会参展者必须遵守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将保证组织者负责的展示符合世博会的主题。组织者将给予参展者协助,并为其提供协调机制,确保其展示符合世博会的主题。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在与世博会主题相关的所有事宜方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三条 主题定义
本届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这个主题来源自人类数千年的文明,也将是世博会154年经验的传承与发扬。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美国现代哲学家路易斯·芒福德说过:“城市是一种特殊的构造,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专门用来流传人类文明的成果”。西方诸多文字中的“文明”一词,都源自拉丁文的“Civitas”(城市),这并非偶然。城市兼收并蓄、包容万象、不断更新的特性,促进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完善,文化的聚变和财富的积累。人类缔造了城市,而城市则还诸人类丰富、精致而美好的生活。
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生活也越来越面临一系列挑战:高密度的社会生活不免引发空间冲突、文化摩擦、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
随着人类社会城市化的推进,如何完善城市本身作为人类生活的载体和机制的功能,以及塑造城市与其乡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健康和谐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命题。中国上海,作为亚太地区快速发展中的超级大都市,非常幸运地在世纪之交得到了举办世博史上第一届以城市为主题的世博会的机会。
通过对城市发展过程和美好生活的展示,通过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理解、沟通与交流,将促进全球城市化、城市全球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新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这将有利于“以创新为动力,建设绿色城市,构筑美好家园”理念的实践,有利于吸引不同国别、不同层次的人们来关注、参与未来城市的发展,更有利于激发人们对人类未来和城市未来的丰富想象和全面思考。
第四条 主题深化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待通过文化、经济、科技、社区和城乡关系五个方面来解析和探讨“和谐城市”的概念。可以看到,这五个副主题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关联的。对副主题的阐述将充分涵盖历史和时代背景,同时体现各副主题之间的关联性。
a.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
文化的多样性和异质性是城市的特点。从发端之日起,城市就是由形形色色的人组成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军事、贸易和迁徙进一步推动了多元文化的碰撞和融合,也形成了每一座城市的独特气质。这种气质一方面基于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创意产业,另一方面则集合了城市中各个社会群体和阶层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
今天,世界各国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关注文化自由以及文化的识别性。全球化下的城市文化面临着来自多方的冲击。一方面,因特网和全球/区域品牌让许多城市的文化趋于标准化,信息和人员的大量流动使得城市之中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异域文化和本土文化、移民文化和主流文化之间的碰撞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多元文化同时意味着历史和未来的和谐。城市是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地,尽管对经济发展和对现代化的渴望常常威胁到传统文化和物质遗产的持续存在,然而,当代快速的信息传播和数字技术也促使更大范围内的人们关注某些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命运。
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一个兼顾了历史和未来,促进多元文化和谐共存的文化战略,以及融合之中的个性,即鲜明的文化识别(cultural identification),是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b.城市经济的繁荣
城市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城市的集聚效应。最早的城市是从集市发展而来的。城市经济繁荣的依托可以是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是雄厚的自然资源,可以是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和创业越来越成为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一个城市的创新能力基于其研究实力,但更多是来源于人与人之间富有创造性的互动。创业能力固然和城市的财富有关,但其实更多地植根于是否具备鼓励创业的文化传统。而创新创业最终要由人来承担,是否具备优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具备吸引一流人才的能力,直接关乎一个城市的经济前途。此外,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完备的服务业,也是城市经济繁荣的必要支撑。
毋庸讳言,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存在冲突。建立循环经济模式,已经成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城市发展重要策略。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倡导减少生产中的资源利用(reduce)、产品反复多次使用(reuse)、以及废弃物再利用(recycle)的3R原则,最终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和谐。
未来城市的经济将更充满活力,而这种活力是建立在两大基础之上的,一是市民的创新和创造力,二是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c.城市科技的创新
城市是人类科技创新的巨大舞台。城墙之内,各种创新要素汇聚交融,创新思想由于人们的密集沟通和互动而得以迸发。与此同时,城市的物质设施又使得创新的火花快速转化为技术,进而变成造福人类的产品和服务。
20世纪以来,科技的突飞猛进令大规模城市化成为可能。同时,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和提高在城市得到集中体现。在飞翔的梦想实现仅百年之际,人类的飞行器已经在火星上留下了足迹。人类的日常起居、沟通方式、健康医疗和财富积累无不受益于科技,而这种物质的革命也在人类精神文化的演变上刻下了深深的烙印。
今天,当人们透过哈勃望远镜观赏太空,通过基因技术重组生命的时候,却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清醒地看到了自身的局限。科技将不再是人们改造自然的工具,相反,它将为人们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创造可能。
在未来城市中,科技将在保护不可再生资源、集约利用能源、保护物种多样性、创造可持续的人居模式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科技,将带领人们重回自然的怀抱。
d.城市社区的重塑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城市人最通常生活空间形式。健康的“细胞”才能造就健康和谐的城市。文化融合、经济繁荣,无不是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而实现的。
城市社区的建设和重塑一直是城市管理者面临的最直接的任务。如何才能让贫困社区从城市的社会地图上消失,曾经使城市发展史上最鲜明最持久的困惑。当今时代,发达国家城市居民结构的变化和发展中国家城市人口的空前增长令这项任务更为繁重。联合国人居组织在其《千年宣言》中提出了建设“无贫民窟城市”的目标,力争在2020年使世界城市中的一亿贫民区居民的生活获得重大改善。
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21世纪城市社区的重塑意味着通过创造“均衡社区”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城市的灰暗角落,而“均衡社区”应该具有以下特征:合理的居民构成、合理的房屋所有权结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宜人的居所环境,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未来的社区,将具备深厚的社会凝聚力( social cohesion),以及与城市母体和其他“细胞”的和谐互动--一切以人为本。
e.城市和乡村的互动
自从城市诞生的那天起,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就是相互依存的。农村居民通过向城市销售产品谋生,而城市的繁荣也依靠了农村腹地的资源和需求。
城市的扩张对乡村土地资源和其他不可再生资源带来的巨大的压力。城市规划的新思想、建筑和能源科技的运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这种压力。同时,大量农村人口的流入给城市管理提出了艰难的课题。一方面,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改造将赋予城市化人口良好的生存环境,而另一方面,小城市和集镇的建设,也能有效减轻大城市所承受的人口和就业压力。全球化的冲击下,一些国家农业地区丧失了竞争优势,良好的城乡互动能够帮助这些农民成功地转换经营、重谋生计,或者重塑农村生产结构,恢复农业的竞争力。如何协调在城乡间的人员流、资金流、商品流和信息流,关系到对城乡能否和谐同步发展。
目前全世界人口的近一半生活在农村住区,在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地方,仍有很多人居住在乡村。发展中国家城乡间的城乡差异促使有关国际组织呼吁充分利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互补作用和相互联系,在设法消除城市贫困的同时,努力消除农村贫困并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界限已经不那么明显,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关系,正变得越来越紧密,唇齿相依。未来的和谐城市,越来越离不开一个同样和谐宜居的乡村腹地。
第五条 组织者的支持
从正式接受参展邀请开始,到其《主题陈述》(参见本规章第6条所述)获得通过,组织者将为正式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展邀请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官方参展者)提供如下方面与主题相关的支持:
a.有关从各种不同角度认识主题的指南和实例的文件。
b.在官方参展者主题展示深化的不同阶段,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该服务的详细情况将及时通报给所有官方参展者。
第六条 遵循主题的相关协调机制
1.依据“《特殊规章》第2号:有关参加世博会的条件”,作为其展示空间申请的一部分,参展者须向组织者提交一份《主题陈述》,明确其展示的主题和整体内容。参展者展示的主题与内容必须符合本规章第三条和第四条所描述的世博会主题。《主题陈述》应包括其具体展示中对主题和副主题进行阐释的参考资料。
虽然有“《特殊规章》第2号:有关参加世博会的条件”的规定,相关展示空间的分配只有在组织者同意参展者的《主题陈述》后才能确定。
为了实现《一般规章》第1条所述的本届世博会的目的,组织者将根据本规章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向参展者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者通过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收到参展者的《主题陈述》后,应当将其副本专呈国展局。
2.作为“《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筑、装修和防火的规则”中所述的《申请初步批准》的组成部分,参展者须提交一份题为《展示方案》的文件,对其展示进行详细描述。在《主题陈述》所述的要点基础上,《展示方案》文件规定了详细的展示计划。组织者将核实其展示内容是否符合所批准的《主题陈述》,以及《展示方案》是否符合本规章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有关主题方面的要求。
尽管有“《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筑、装修和防火的规则”,在《展示方案》文件未被组织者批准前,不能对建设和装修项目进行初步批准。
在《展示方案》文件未被组织者批准的情况下,组织者应向参展者详细说明理由并积极提出修改建议。组织者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展示方案》文件不被通过的决定,以保证参展者有足够的时间重新考虑其《展示方案》文件。组织者也将继续为参展者提供上述第五条第2款所述的详细的咨询服务。
参展者应修改其展示内容,使之与主题要求相符。如果组织者和参展者在展示是否与主题相一致的程度上存在分歧,他们将尽最大努力以达成一致。如有必要,应寻求国展局的协助。
3.虽然有《一般规章》第十条的规定,如果组织者和参展者未能就本条第1段和第2段所述的有关主题的事宜达成一致,应将这一事宜提交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由其向国展局咨询后解决。
4.参展者须在世博会开幕日期至少120天前将其展示的最终信息介绍告知组织者。该信息将根据《一般规章》第29条的要求用于官方展示目录当中。该信息在内容上还必须符合按本条第2段和第3段提交的有关展示与主题相一致的文件的要求。
官方展示目录应以印刷文本提供,同时附以电子文档和其他媒介载体的形式。
第七条 组织者的措施
1.组织者和中国政府计划推出主题馆。主题馆的展示应围绕本规章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界定的世博会的主题和副主题而展开。有关各主题馆规划和组织的具体细节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分别发送给各官方参展者。
2.组织者计划主办各类与主题相关的会议、研讨会及论坛等并将此信息告知官方参展者。此外,也欢迎官方参展者自行组织与世博会主题相关的类似活动。
3.官方参展者应当提前6个月向组织者提交其最终的活动计划。如有必要,组织者可以予以协调并提供物流方面的协助。
4)特殊规章第2号:有关参加世博会的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特殊规章》的目的在于确立与世博会《一般规章》第三和第四部分相一致的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参展条件。
第二条 官方参展者的定义
1.官方参展者是指那些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参加世博会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2.国际组织应该理解为是以推进科学、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国际合作为目标的政府间组织。
第三条 非官方参展者的定义
非官方参展者是指那些经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授权参展的参展者。
第四条 遵守现有法律和法规
参展者必须遵守《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展品
1.所有展示必须与“《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相一致,同时必须经过组织者的认可。
2.所有要展示的物品和展示材料必须与“《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和“《特殊规章》第4号:关于建设、装修及防火的规则”相一致,同时必须经过组织者的认可。
3.对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及健康、动植物和环境造成损害的材料或物品,如爆炸物、枪支或毒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进入世博会场地。
第二章 官方参展者
第六条 参展合同
1.希望参加世博会的官方参展者必须与组织者签署《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必须由展区总代表和组织者的代表共同签署,并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会签。
2.如果官方参展者要举行商业活动或开办对公众开放的餐馆,他们必须与“《特殊规章》第9号:有关官方参展者的商业活动”相一致。此类活动的详细情况应该在《参展合同》的附录中详细规定。
3.“《特殊规章》第4号:关于建设、装修及防火的规则”中阐明的计划和公文应作为《参展合同》的补充。
第七条 展览场地的提供
1.组织者将向参展者提供以下类型的展馆:
(1)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自建馆):组织者免费提供场地,包括一定面积的室外展示空间;
(2)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参展者的独立展馆(租赁馆):组织者免费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览空间。组织者将给予国展局成员国15%的租金优惠;展馆租金和支付条件应在《参展合同》中确定;
(3)组织者建造并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联合展馆(联合馆):根据该联合馆所处的位置,可能包括组织者免费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间。
2.上述三类展馆的排队空间均由组织者在公共空间中免费提供给参展者。
第八条 展览场地的分配
1.官方参展者应该向组织者提交有关分配展览场地的申请。此信息应包含“《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对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中第六条所描述的《主题陈述》。
2.组织者应在收到申请后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结果答复给官方参展者。如果组织者判定参展者的展示与世博会主题不一致,或者由于其他理由而不能接受,他应将此不一致的理由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官方参展者,并在和展区总代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
3.在分配展览空间时,组织者应考虑到本条第一段所述的申请以及接受官方参展邀请的日期。分配的展览场地将在《参展合同》签订时加以确认。因此,在《参展合同》签署前,所有场地的分配都是暂时性的。
4.在签订《参展合同》之前,出于保证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和世博会场地协调的需要,组织者有权修改场地计划和展览场地分配方案,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展览空间的提供、完工和恢复原状的期限
1.建设工程必须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内部改造和装修工程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布置必须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完成。
2.为保证上述时间表得到切实执行,供自建馆的场地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移交给参展者;租赁馆的移交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联合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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