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
2009年07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满足应用于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各种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上海世博会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包括:上海世博会筹备期、上海世博会展期、上海世博会撤展期。
上海世博会筹备期,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上海世博会展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上海世博会撤展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第三条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上海世博会园区(规划范围为5.28平方公里)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各种作为展品或者展品辅助设施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是上海世博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涉及上海世博会的无线电管理事宜。
第五条 上海市国家安全、公安、海关、工商、城市规划、质监、建设交通等驻上海世博会园区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的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
第六条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申请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应通过上海世博会参展者服务网站(http://participantservice.expo2010.gov.cn/)、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http://www.expo2010.cn/)或者至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参展者服务大厅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
第七条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自申请人成功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获得批准的,应及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请人在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邮方式获得或者至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参展者服务大厅领取《上海世博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无线电频率申请获得批准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需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可通过电邮方式获得或者至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参展者服务大厅领取《上海世博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无线电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上海世博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送至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指定的检测地点(具体地点另行在频率申请网站上公告),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测,不便搬移的应当预约进行检测。
第十条 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经检测合格,应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专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确定的技术指标操作使用。
未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使用。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参照本规定第九条,对拟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方可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使用。
第十二条 中国内地已建网络内的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含室内分布系统)、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等,应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合格并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设置和使用。
第十三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等设备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使用,无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无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所涉及的设备以外,其他平时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未获得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上海世博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并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使用。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出)境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拟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使用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出示《上海世博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在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拟进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使用的暂时进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海关出示《上海世博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并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复运出境。
第五章 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依法设立的无线电台(站)实行重点保护。申请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按本规定第六条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可以对重要无线电台(站)进行专向电磁环境测试,并按照电磁兼容分析的要求作出许可,完成与其他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兼容技术认证。
第十八条 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不得设置和使用干扰无线电台(站)的各类设施。
第十九条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以下管理要求: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内申请使用的频率以及申请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经统筹后,仍不能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遵循规划外让规划内、后用让先用的原则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为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台(站)场所。
(三)提供设台(站)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有关无线电台(站)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上海世博会园区的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保护,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及其监测站具体实施。
第六章 无线电干扰申诉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可至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参展者服务大厅提出干扰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收到的干扰申诉及其他具体情况,进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作出记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处理措施;
(五)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来源:世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