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营销宣传细则
2010年01月06日
为了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推进世博特许产品经营工作,确保特许产品营销和信息发布的准确、规范,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特许办”)特制定本细则。
一、特许产品营销宣传的目的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是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的重要载体,做好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的营销宣传工作,有利于传递上海世博会主题和理念,扩大上海世博会的影响,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特许产品营销宣传的基本原则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营销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特许办。特许产品的营销宣传原则上由特许办统一组织,允许各特许经营企业作适度宣传。各特许生产商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坚持正确而适度的宣传原则,积极、主动、及时地开展特许产品营销宣传工作,注重世博特许产品宣传,淡化企业形象宣传。宣传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将企业品牌与世博会知识产权相关联。
三、企业开展特许产品适度营销宣传的相关要求
1、各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任何有关世博特许产品的营销宣传工作,须书面报特许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2、特许经营企业在对外营销宣传中不得以“上海世博会特许生产商”、“上海世博会特许零售商”、“上海世博会贵金属特许产品经营企业”等与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相关的名称进行宣传。宣传文字中不应出现“最”、“比”等或同等含义的夸大文字。
3、特许经营企业应按特许办的规定使用世博会标志、吉祥物等世博会一级标志和二级标志,世博会宣传口号、世博场馆图片等。
4、特许经营企业举办特许产品或特许零售店营销宣传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特许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举办方应向特许办提交总结报告。
5、特许产品营销宣传的文字和图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折页、背景板、海报、零售店内POP、新闻通稿、领导讲话等),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特许办批准后制作发布,并在发布后5日内,将相关文字和图片材料送特许办备案。
6、特许产品营销宣传的文字和图片材料的制作,必须按照《上海世博会视觉形象指南》(VI手册)规范使用。除特许企业内部使用外(但应文字注明“特许XX专用”),不允许含有企业标志(可以有零售店地址、产品/零售店联系电话),宣传材料要标注“世博热线:962010”字样。
7、特许经营企业应谨慎处理媒体记者的采访,需接受媒体采访的,请提前与特许办确认。接受媒体采访的范围是:以产品设计师名义接受采访,向媒体介绍产品的开发理念、属性特征、材质和背后的故事等;让媒体拍摄特许产品零售店,特许产品设计工作室、生产车间,介绍零售店/产品开发生产等。接受采访中,应当避免泄露销售数据、销售目标等敏感数据。
8、由特许办组织的世博特许产品营销宣传活动,特许经营企业应全力配合并参与。
9、特许经营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特许产品营销宣传工作,明确职责。
10、特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保密规定,对发布的信息内容要认真负责,切实把关,防止随意性。对未经授权和批准擅自开展营销宣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造成失实宣传或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特许经营企业相应责任。
四、附则
1、本办法由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0年1月1 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
来源:世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