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世博进行时》访谈实录: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主题: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播出时间:2005年12月24日)
  嘉宾: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法律事务部助理部长魏建华;法律事务部主管刘利
  主持:高源   

  主持:最近刚刚举办了一次“世博会和法律”的论坛,这次是不是第二届了?

  魏建华:是的,第一届法律论坛是在去年的5月8日,是与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举办的。那么第二届是在第一届的基础上,我们的论题也更加深入,更加切入世博会的筹备情况。

  主持:那么主要有那些内容呢?

  魏建华:第一方面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一个就是世博会市场开发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两方面内容,一个是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一个是世博会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主持:您说到这里其实已经在给听众朋友解释这个问题了,那就是,第一点,世博会肯定是需要法律保护的。第二点就是它到底保护些什么?一个是标志就是我们自有的知识产权内容,另一个是展品,是他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那么我们能不能分开说,我觉得标志里面有很多内容可以讲的,而且标志有很多内容都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吗?

  魏建华: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博会整体形象塑造的一个重要方面,世博会的整体形象又是我们世博会最最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世博会的标志代表了荣誉、决心、团结等的世博会理念,所以在保护这些标志的同时,我们也在保护着世博会的核心价值,也就在保护我们城市的一个整体形象。而我们城市的整体形象又是通过各种世界级的活动将上海的形象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下。所以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世博会法律事务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刘利:而且可以说,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也是为了更好的去利用它,可以说不仅保护了世博会组织机构的利益,也保护了所有合法使用这些标志的使用人的利益。

  主持:是的,两位都告诉了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保护。那么说到底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主要是要保护些什么呢,有那些内容?

  刘利:实际上这个标志只是个概括性的称呼,它所包含的内容比“标志”两字远要广泛的多。比如有版权方面的,像申博的招贴画、口号,还有像“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我们都是登记了著作权的。还有像一些登记了的特殊标志,如“世博会”“上海世博会”,“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英文等,它们根据国家《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都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更多数量的是一些世博会的标志,是我们根据《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标的称呼,我们把它们称作“世博会标志”。另外我们在申请中的还有两个商标,一个是“世博”,另一个是“会徽”。商标权也成为我们世博会标志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持:我刚刚翻了一下背景资料,看到这个标志还分为“文字标志”和“图形标志”,我们在街头也会看到这样一些标志。那么在使用中到底怎么样的行为属于侵权呢?

  魏建华:的确现在这种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了若干起,有一起我们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很多我们是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的。说到诉讼是在2004年的时候,某家房产公司在未经世博局授权许可下,擅自使用了申博时期的徽标,使用了与申博相近似的图形和文字,擅自使用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世博会的主题词和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简称谐音“士博汇”,是非常明显的恶意侵权。这起案子在今年7月1日终于尘埃落定,世博局完全得以胜诉,这家房产公司向世博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停止侵权,还包括更正它的楼盘名称。

  主持:据我所知,他们用的那个“士博汇”和我们说的那个“世界博览会”还是不同的,这个也算侵权吗?

  魏建华:是的,因为“世博会”这三个字我们已经取得了特殊标志权。“士博汇”这三个字的谐音是“世博会”,因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这个全称和它的简称“世博会”,它的专有权是属于世博会的组织者也就是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所拥有的。而且这家房产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综合的侵权。它用了主题词,用了申博相似的徽记,同时也用了相近的楼盘。

  主持:这是通过诉讼解决的一个案例,那么还有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解决的案例是吧?

  刘利:是的,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实施之后,我们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渠道也就是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这里我就说一下第一起网络侵权案,那是在2004年9月,上海有一个网络公司在没有经过世博局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了一个叫“上海世博会服务网”的网站,在这个网站上他们不仅使用了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会徽等标志,还复制了大量的世博网的网页。而且在自己的网站上还为很多公司进行商业宣传,这个是很明显的商业行为的侵权并涉及到版权的侵权。我们知道后立即和工商局取得联系,然后这个案件很快得到了解决。而且这个案件的处理速度真是非常的快,比起诉讼来说是快得多了。

  主持:不论是通过哪个渠道解决都好,我们想告诉大家的是有关世博会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是不能随便使用的。

  魏建华:对的,处罚当事人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只是要使大家能够更规范的使用这个标志。这个标志可以分为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为了使大家更明白如何使用世博会标志,我们还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在我们的世博网上都能够看到和下载,那么大家要使用世博会标志的话可以用过正常的途径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会根据商业性使用或者公益性使用进行处理和后续跟踪。

  主持:您刚刚说了这段话等于澄清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其实是鼓励大家去公益性使用世博会标志。而商业性使用如果不严加管理的话很容易影响世博会这样一个品牌的效应,是吧?

  魏建华:是的,那么我再说一下,关于世博会总体形象管理的一个策划,就是世博会的标志不仅仅代表了我们世博会的形象,更是我们世博会的精神载体,也是我们世博会市场开发一个重要的物质载体。那么这些问题的核心要素就是我们如何能够保护世博会的权利,就是我们要让那些投资世博会的赞助商们明白,他们所投资的世博会的形象标志不会在最后一刻被他的竞争者的一个出奇意外的商业行为所损害。所以我们对于商业性的侵权行为是采取“零忍耐”的态度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是很鼓励大家公益性地使用世博会标志的。其实对于那些投资世博会的赞助商们来说,他们的目的是个悖论,一方面他们看中世博会带来的巨大的品牌效应,一方面他们也认为世博会是个传承着文化的公益性事业。

  主持:我们后半段的节目应该更多地落脚点在使用上。就是说对于百姓来说,怎样才能进行正常的公益性使用呢?

  刘利:保护标志是为了更好地使用它。公益性的使用世博会标志,我们是支持鼓励的,商业性的使用,在经过正常的许可程序,被我们批准后也是可以的。我们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提出了这样一个流程,也就是“申请-受理-批复-使用”,就是任何人要使用这个标志都要先提出申请,然后交到世博局的法律事务部,有关联系电话和传真等信息都可以在世博网上查到,这个电话是我们的热线电话,可以接受我们的侵权举报等。我们在收到申请后会有一个回复,就是我们的受理通知书,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我们会回复相应的工作意见。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公益性使用虽然是我们鼓励的,但是之所以还要申请是因为,首先你提出过申请,我们就能排除恶意使用的可能;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一些标志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比如我们的会徽,它的构图和色系有一定的规格,不是随便从网上下载一个标志就可以使用的,如果公益型使用这些标志的话,我们会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使公众的使用有个统一的规范。因为规范性地使用也是保护标志的一种做法。如果社会公众爱护世博会标志的话,就应该从自我做起,规范使用标志。

  魏建华:是的,我们有一套对于世博会标志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我们对文字图形如何搭配,色系如何对比等很多细节都有统一的规范。所以即使是公益性使用,提出申请后都能得到我们的技术性指导。

  主持:这里我们有一位68岁的许妈妈,她说她如果织一件毛衣,把世博会的会徽织在毛衣上穿,也要提出申请吗?

  刘利:这么老妈妈的想法真是不错的。这里我们也要将这个行为分成两方面来看,就是是不是商业性使用,如果她是织来自己穿,或者展示给别人看的话,那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工厂大规模的生产或者她织来出售给他人的话,那么这个就是商业性使用,就需要提出申请。

  魏建华:对的,还有一个就是,许妈妈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考虑到她没有一定的受众,而不像您刚刚说的像在小区里组织一个有关世博的公益性活动,它是有一定受众的,这样的话我们就希望能向我们提出申请,得到我们一定的技术性指导。

  主持:最近我看到一条消息,就是如果你去网上搜索一下“世博会”的关键词,你会得到104万条的相关信息。

  魏建华:2005年12月1日,在国际展览局138次成员国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上海世博会的注册报告,因此在这以后我们世博会的招商招展和招客工作都将全面铺开,因此媒体上有很多的相关报道,我觉得一点都不奇怪。

  主持:我之所以要提这个问题就是想问,如何来区分商业和非商业呢?

  魏建华:我们有一部法律就是《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它的第五条中就很明确的规定了哪些是商业性使用,第五条一共有7款:1、是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交易的文书上。2、将世博会标志使用于服务业中。3、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5、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6、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7、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主持:像以后肯定还会有更多的世博会标志出来,像可能还有吉祥物这种。如果私自生产的话那么也是属于侵权是吧?

  刘利:是的,这里还涉及了一个专利的问题,那就是“外观设计专利”。就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吉祥物被作为产品外观设计的话,那么不仅仅侵犯了世博会标志权,也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

  主持:那么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很想参与进世博会标志使用,他要进行商业目的的使用,也是允许的,只是要经过批准和允许,是吧?

  魏建华:这就要被纳入我们的市场开发计划,要和我们的市场开发接洽。我们的市场开发计划分为:赞助计划和特许经营计划。在赞助计划中又分为:合作伙伴和高级赞助商。像带有吉祥物标志的商品,我们会通过特许经营来处理。所以说企业要商业性地使用这些标志,必须要纳入到我们的市场开发计划中。

  刘利:是的。在我们批复的过程中,我们的市场开发部门也是介入的,他们会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将其纳入,然后再作进一步的接洽。

  主持:那么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世博会期间,毕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到现场去观摩的,那么是不是可以将世博会全程放到网上去呢?那么这里会不会也是牵涉到很多的侵权问题呢?

  魏建华:那么这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如果是对一般场景的转播就不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就像您在东方明珠下拍照留念一样,这个是随意的,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是现场表演的话,那么在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世博局官方就作为组织者,与表演者之间事先有个约定。如果在网上直播的话,的确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否会侵权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刘利:对,还有一个就是直播者的问题。我们一直基于一个前提就是,世博局作为组织者来直播,另外其个人或单位要直播的话那是不可以的。

  (周瑾珏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