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第一案”终审判决:弘辉房产败诉
     

  世博网7月7日消息:世博网记者昨天从上海世博局了解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1日就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集合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弘辉房产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令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世博局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以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上海世博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上海世博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此外,市二中院对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

  2002年12月3日,中国赢得了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主办权。在这一过程中,上海世博会的申办徽标、“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词、题为《期盼》的海报以及各种申办口号等深入人心,成为了上海世博会的符号和象征。为了依法加强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上海世博会的申办机构就申办徽标、“上海世博会”等世博会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特殊标志版权登记。然而,中国申博成功以来,全国范围内各种擅自使用上海世博会名称、申博徽标、主题词等标志的不法行为屡有发生。“上海世博第一案”中,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搭上海世博会“便车”宣传其开发的楼盘,便是典型的一例。该公司在其售房广告、楼盘名称、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宣传载体上擅自使用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主题词和申办徽标并将其销售楼盘取世博会的谐音,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

  为了依法维护上海世博会的相关知识产权,上海世博局于2004年5月就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市二中院通过公开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25日上诉至上海市高院。2005年5月18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至此,“世博第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相关标志知识产权得到了法律公正的维护,为历时两年有余的这场“世博维权战役”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国务院专门为保护世博会标志而制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尚未正式颁布。上海世博局积极组织各个环节的证据材料有力回击了不法侵权行为。

  上海世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使上海世博会真正成为展示新思想、新理念、新科技、新发明、新创造的国际盛会,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这一案件留下的依法办博、依法维权的精神将存续在整个筹办和举办上海世博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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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年有余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如下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弘辉房产公司的楼盘标志是否侵犯申博徽标的特殊标志权利。上海世博局认为,弘辉房产公司使用与申博徽标相似的图文结合作为楼盘标志,构成对其特殊标志权利的侵犯。而弘辉房产公司则辩称,该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指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两个标志进行隔离观察、整体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在整体布局、主体部分图形和文字布局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而上述相似之处结合在一起,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个标志产生误认,或认为两个标志之间有特定联系。据此,上海市高院认为,弘辉房产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售楼广告中使用了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楼盘标志,构成对上诉人享有的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权利的侵犯。

  第二,弘辉房产公司是否侵犯上海世博局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享有的著作权。弘辉房产公司主张,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词是应某电视台的要求、为报道时事新闻而进行的使用;对面的人行道上看不到该标语,悬挂时间也仅为两周,且相关片断最终未被电视新闻所采用。同时,弘辉房产公司认为其正式使用“Better City Better LIfe”的时间是2002年10月,早于上海世博局对该主题词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上海世博局对弘辉房产公司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反驳,指出弘辉房产公司所悬挂的横幅的内容系由其自主确定的,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法律责任;而横幅悬挂时间的长短、对面人行道上是否看见、电视节目中是否播出——这些都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与此同时,上海世博局还指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作品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据。上海世博会中、英文主题词的产生和使用均早于弘辉房产公司正式使用的时间。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完全支持了上海世博局的主张,认为弘辉房产公司擅自以复制、发行的方式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上海世博局相关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弘辉房产公司的楼盘名称是否侵犯上海世博局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享有的专有名称权和对“上海世博会”所享有的特殊标志权利。弘辉房产公司主张,该楼盘名称系经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批准,弘辉公司在中国申博成功以前便已是这一楼盘名称的合法使用者。上海世博局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在中国申办、筹办和举办上海世博会期间,作为这一国际盛会的组织机构,上海世博局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这一活动的名称全称及其简称拥有合法的民事权益。由于地名办对申请人的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楼盘名称虽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但这并不能成为弘辉房产公司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与此同时,这一楼盘名称使用至今也构成对“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权利的侵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上海世博局的主张,确认了上海世博局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这一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弘辉房产公司在楼盘名称中使用与“世博会”读音相同的“士博汇”,系借“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提升其楼盘的知名度,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故这一行为构成对上海世博局就“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这一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